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何國雄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