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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告
何國雄
被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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