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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
劉正興
被告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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