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劉正興
- 被告
-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