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1,000,000 元=1,3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