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鄭永津
- 原告微信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宛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1,000,000 元=1,3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