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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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津
- 被告
-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1,000,000 元=1,3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