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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貫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順
被告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87,615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6,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5,9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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