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貫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和順
- 被告
-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迎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87,615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6,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5,9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