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2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