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宏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漢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