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 原告
- 宏晟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漢
- 被告
-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