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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告
宏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漢
被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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