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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林沛穎
被告
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有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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