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林沛穎
- 被告
- 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有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