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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給付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告
薏蓮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被告
吳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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