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陳美利
  •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 當事人
    薏蓮坊企業社吳宗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薏蓮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被   告 吳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睿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