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薏蓮坊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隆
- 被告
- 吳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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