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薏蓮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被 告 吳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