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號

損害賠償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再審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凃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民事確定判決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對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揆之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旨趣,本不在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上開條項前段規定,專屬上級之最高法院合併管轄之列;於此情形,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 99條第1 項規定,固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但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部分,自仍應適用同法第49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專屬上級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61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向本院提出民事再審之訴狀,核其內容係記載對於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對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另見本院106 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則依前開規定與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對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最高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