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陳姿璇
- 被告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