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郭財雄
- 被告
- 正嘉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818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