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佐輔
- 被告
- 林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750元(以原告起訴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