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被 告 林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750元(以 原告起訴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