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被告
林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750元(以原告起訴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