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筌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融 被 告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