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周正 被 告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