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