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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告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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