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長江廣告企業社即郭寶簧 被 告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吳金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