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顏豐進、湯生松
- 當事人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被 告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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