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洪旻君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00 元【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5 年11月8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各該次月前給付原告36,000元,及均自各該次月最後1 日起,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36,000元,兩造之僱傭期間未確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原告係61年3 月3 日出生,現在年齡約45歲,兩造僱傭存續期間得超過10年,故應以10年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320,000 元(計算式:36,000元12月10年=4,3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76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73,768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6,884元之後,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6,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36,884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