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號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原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68,7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3,4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