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 原告
-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琴
- 被告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何嘉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68,7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3,4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