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68,7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3,47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