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良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傑 被 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