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香婷 被 上 訴人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7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