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
紹貿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曹明夫
被告
曹葉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曹明夫及曹葉秋娟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曹明夫及曹葉秋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約定按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12%機動計息,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簽立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等為據。

㈡、詎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自105年5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是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約定,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則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1,288,976 元及按上開利率所計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又被告曹明夫及曹葉秋娟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全部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88,976 元,及自105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7%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曹明夫及曹葉秋娟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帳卡、利率歷史明細查詢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曹明夫及曹葉秋娟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