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