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盧泰元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妍儀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建城
盧建佑
盧錦昌
盧俊欽
盧順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建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天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5,707 元【系爭民雄鄉民農段689 地號土地面積1,588.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00 元×應有部分1/3 =3,705,7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