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信
- 被告
- 世豐茶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屏蓁
- 被告
- 黃次郎
陳蕭也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陳蕭也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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