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正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