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正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