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