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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秀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上正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勝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柯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326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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