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正億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326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