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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訴人
林永杉
被上訴人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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