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
- 原告
-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庠村
- 訴訟代理人
- 方俐民
- 被告
-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照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註:已於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