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王昭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8,000 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403× 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須補繳6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