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 原告
- 王昭鴻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傑
- 被告
-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武錦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8,000 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403×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