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林士誠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
- 被告
- 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2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