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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即陳添溫)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應更正起訴狀所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

二、陳報被告公司董事侯照南(已於96年11月14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起訴狀繕本與言詞辯論通知書,應向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何人送達。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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