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森桂
- 被告
- 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淑慧
- 被告
- 魏新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各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與報紙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吳淑慧、魏新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新臺幣5 千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授信約定書交由原告收執。又被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依據民國104 年7 月28日及105 年8 月2 日與原告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並於105 年8 月3 日起陸續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原告開發150 天遠期信用狀共計美金720,700 元向國外採購物資,其中美金144,140 元為被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自備結匯款,其餘美金576,560 元經由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貨物單據到達後經通知被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提貨訖,約定清償日如附表所示,惟到期後,經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既為借款人,其餘被告吳淑慧、魏新烝為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76,560 元,及各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1 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民法第250 條第1 項);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另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㈡、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放款帳戶一覽表、外幣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公司登記資料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71,632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 元,共計172,032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墊款日 │約定清償日│年利率│利 息│違 約 金│ │ │(美金) │ │ │ │ │ │ ├──┼─────┼─────┼─────┼───┼──────┼──────────────┤ │ 1 │272,400元 │民國105 年│民國106 年│6.5 %│自民國105 年│自民國106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 │ │ │8 月8 日 │1 月5 日 │ │8 月8 日起至│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 │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 │ │ │ │ │ │左開利率計算│上者,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 │ │ │ │ │之利息。 │違約金。 │ ├──┼─────┼─────┼─────┼───┼──────┼──────────────┤ │ 2 │160,160元 │民國105 年│民國106 年│6.5% │自民國105 年│自民國106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 │ │ │8 月8 日 │1 月5 日 │ │8 月8 日起至│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 │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 │ │ │ │ │ │左開利率計算│上者,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 │ │ │ │ │之利息。 │違約金。 │ ├──┼─────┼─────┼─────┼───┼──────┼──────────────┤ │ 3 │144,000元 │民國105 年│民國106 年│6.5% │自民國105 年│自民國106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 │ │ │8 月12日 │1 月9 日 │ │8 月12日起至│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 │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 │ │ │ │ │ │左開利率計算│上者,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 │ │ │ │ │之利息。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