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霸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造
- 被上訴人
- 蓮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5,000元,應徵裁判新臺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