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峰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宜庭
- 被告
- 鄭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33533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0元,然原告主張有爭議匯款為155 萬元,有原告訴狀更正內容一份在卷可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