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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給付報酬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上訴人
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6,44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9,3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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