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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確認罰款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罰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僅針對其中新臺幣(下同)1719萬8,000元部分聲明上訴,訴訟標的核定為1719萬8,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24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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