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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共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安
訴訟代理人
邱秀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傑鵬實業有│台灣中小企│105年9月15日 │13,050元 │AF1428843 │受款人:共 ││ │限公司 洪│業銀行民雄│ │ │ │輪金屬工業││ │玉林 │分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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