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共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安 訴訟代理人 邱秀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法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傑鵬實業有│台灣中小企│105年9月15日 │13,050元 │AF1428843 │受款人:共 │ │ │限公司 洪│業銀行民雄│ │ │ │輪金屬工業│ │ │玉林 │分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