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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吉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兆酆機械股│兆豐國際商│105年7月24日 │78,750元 │7YJ9302122│受款人:吉鵬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汽車貨運股份││ │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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