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吉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兆酆機械股│兆豐國際商│105年7月24日 │78,750元 │7YJ9302122│受款人:吉鵬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汽車貨運股份│ │ │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