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吉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兆酆機械股│兆豐國際商│105年7月24日 │78,750元 │7YJ9302122│受款人:吉鵬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汽車貨運股份││ │ │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