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勇達即宏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曹雯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許睿軒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源企業社│台灣中小企│105年5月31日 │171,686元 │AD0630854 │受款人:盛 │ │ │陳勇達 │業銀行嘉義│ │ │ │全股份有限│ │ │ │分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