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喬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王玉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許睿軒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良育工程有│台灣中小企│105年5月10日 │71,163元 │AE1357162 │受款人:喬 │ │ │限公司 余 │業銀行民雄│ │ │ │瑞工業股份│ │ │俊達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