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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千工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韋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7月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千工彩色印│台灣中小企│105年8月10日  │53,735元      │AD0637998 │受款人:馬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嘉義│              │              │          │志忠      │
│    │公司蘇韋鼎│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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