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東和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津 代 理 人 方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庚森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花樹農園事│京城商業銀│105年11月28日 │9,450元 │3013456 │受款人:東 │ │ │業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和起重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