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東和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津
- 代理人
- 方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花樹農園事│京城商業銀│105年11月28日 │9,450元 │3013456 │受款人:東 ││ │業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和起重工程││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