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吳明鴻 訴訟代理人 吳佳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6,542元 │5331686 │ │ │ │ │行東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 │002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76,085元 │5331690 │受款人:吳 │ │ │ │行東嘉義分│ │ │ │育家 │ │ │ │行 │ │ │ │ │ ├──┼─────┼─────┼───────┼───────┼─────┼─────┤ │003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5,260元 │5331693 │受款人:三 │ │ │ │行東嘉義分│ │ │ │商朝日(股)│ │ │ │行 │ │ │ │公司 │ ├──┼─────┼─────┼───────┼───────┼─────┼─────┤ │004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725元 │5331699 │受款人:舒 │ │ │ │行東嘉義分│ │ │ │香潔品商行│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