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吳明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6,542元 │5331686 │ ││ │ │行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002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76,085元 │5331690 │受款人:吳 ││ │ │行東嘉義分│ │ │ │育家 ││ │ │行 │ │ │ │ │├──┼─────┼─────┼───────┼───────┼─────┼─────┤│003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5,260元 │5331693 │受款人:三 ││ │ │行東嘉義分│ │ │ │商朝日(股)││ │ │行 │ │ │ │公司 │├──┼─────┼─────┼───────┼───────┼─────┼─────┤│004 │吳明鴻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 │2,725元 │5331699 │受款人:舒 ││ │ │行東嘉義分│ │ │ │香潔品商行││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