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蔡麗玉
- 原告昌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昌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妍爾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昌利企業有│臺灣銀行嘉│106年5月7日 │108,590元 │AK3380119 │受款人:振│ │限公司 │義分行 │ │ │號 │鈴企業股份│ │負責人蔡麗│ │ │ │ │有限公司 │ │玉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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