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書賢
- 代理人
- 游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9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永新金屬有│合作金庫商│106年4月30日 │276,888元 │MG0420551 │受款人:美││ │限公司 │業銀行股份│ │ │ │生金屬工業││ │ │有限公司東│ │ │ │股份有限公││ │ │嘉義分行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