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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 原告
    杜俊諒
  • 被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杜俊諒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被告108年5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內容(註:被告已將繕本送達原告),應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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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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