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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上訴人
杜俊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俊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其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11元【計算式:351,827元+53,484元=405,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另關於非財產權的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述兩項裁判費,合計11,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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