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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債權人
陳豐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 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華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永安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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